沈阳四子女争房产代书遗嘱按手印无效

16.04.2015  09:56
资料图。 - 新浪辽宁
来源: n.sinaimg.cn
资料图。

  昨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2014年度优秀案例新闻发布会,从去年审结的两万多件案例中,评选出10件案例作为年度“优秀案例”。

  本次评选出的优秀案例中,有的案例在法律适用上敢于创新,准确阐释相关立法原则、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厘清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疑问;有的案例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促进了劳资双方的和谐共生;有的案例通过对遗嘱形式要件的分析论证,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代书遗嘱依法作出无效认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有的案例精准把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从而达到了追求公平正义、节约侦查成本与提高诉讼效率三者之间的平衡。

  优秀案例涉及的均是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公布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示范性和创新性,同时也将成为今后司法机关审理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指导,本报今天呈现其中部分案例。

   关键词:代书遗嘱

  四子女争房产代书遗嘱按手印无效

  很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等原因,往往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财产,但实际上多数人对代书遗嘱如何书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清楚。本案中的一份代书遗嘱,虽然有遗嘱人按下的手印,见证人又为律师,且有录音录像证明形成代书遗嘱的全过程,但该份遗嘱还是被法院判决无效,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继承法中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

   案情

  沈阳市一对老夫妻先后去世,留下两套房产,一套价值25万元,另一套70多平方米,价值45万元。老人有四名子女,都想继承分割房产,但意见无法统一,只好诉至法院。庭审中,其中一子邹某杰拿出一份遗嘱,称老人已经立遗嘱将那套70多平方米的房产留给他独自继承。邹某杰不但持有遗嘱,还有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邹某杰庭审中又提供光盘一张,对以上证明事项予以佐证。

  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法官审理案件认为,邹某杰提供的律师见证书,形式上应为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的正文既有打印部分,也有手书部分,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而无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上未注明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部分只有律师韩某、律师李某某的盖章,没有见证律师的签名。见证书中对立遗嘱人的询问部分也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而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名,见证书中也没有任何见证律师身份的任何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该见证书中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邹某杰提供的光盘系制作代书遗嘱的过程,影像中只有立遗嘱人一人出现,既不能证明立遗嘱时的客观情况,也不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状况。同时,如作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的相关规定,故该光盘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判决诉争房产应归老人四子女平均继承分割。

   点评

  亲笔签名是唯一确认方式

  审理此案的孔祥政法官表示,此案虽小,社会借鉴意义很大,案件告诉大家代书遗嘱按手印无效,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且是唯一确认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其中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代书遗嘱中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上签名,即亲笔书写上自己的名字,且仅有这一种确认方式。我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将签名作为遗嘱人确认代书遗嘱的唯一方式,而其他的形式并未被纳入。捺手印虽然也是遗嘱人亲为,但并不是签名。而且手印不易为外人所明辨,一旦立遗嘱人去世,很难确定遗嘱上其手印的真实性。因此,遗嘱人以只捺手印未签名的方式所立的遗嘱一般无效。法官同时建议,立遗嘱最好以公证方式,最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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