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义县违规采矿瞒报3死3伤 四股东获刑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锦州义县聚粮屯乡煤矿违规采煤,发生三死三伤的事故。
相关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私下进行赔偿。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判决结果,法定代表人魏某和三名股东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分别获刑。
使用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
锦州义县聚粮屯乡煤矿是瓦斯矿井,2012年,该矿没有通过有关部门复工验收,为长期停工矿井。
魏某、李某、杨某和李某某不仅是亲友,还都是该矿的股东,其中魏某占有50%股份,是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杨某和李某某共同占有剩余的50%股份。
后来,法定代表人魏某为追求经济利益,决定违规采煤,其他三名股东也默许。在违规采煤期间,魏某、杨某和李某轮流值班。
由于煤矿通风管理混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工艺,技术管理缺失,安全监管责任一直未落实。
瓦斯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8.2万
2012年11月8日20时许,正值股东李某值班,因为作业人员吸烟,引起瓦斯爆炸,矿工陶某等三人死亡,矿工范某等三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8.2万元。
事故发生后,魏某等四名股东没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而是筹钱给每个死者家属68万元,死者遗体由各自家属火化。
三名伤者出院后,魏某等四人又分别给每人0.6万、2.8万、2.8万,让他们回家养病。
经技术鉴定,导致义县聚粮屯乡煤矿“11·8”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在-49米水平下山东翼直头采煤工作面作业,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作业人员吸烟引起瓦斯爆炸。
2013年8月,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2014年9月,魏某主动投案自首,2015年5月,李某和杨某主动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