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企红利”上缴比例提5个百分点
07.04.2015 13:39
本文来源: 新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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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近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提高辽宁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通知,明确我省“国企红利”上缴比例提高标准。
省属4类国企调整利润上缴比例
《通知》称,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15年起,适当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依通知精神,我省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收取比例上调后,按照四个大类执行。
去年底,省政府发布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结合我省实际,将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此前,依据财政部2012年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国企税后利润(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的收取比例分为五类:第一类为烟草类,中国烟草总公司,税后利润收取比例为20%;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垄断特征的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5%;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收取比例10%;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新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5%;第五类为政策性公司,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国有资本收益。我省省属国企类型多为后四类,即省财政厅《通知》所列举的4类,依据该通知,4类国企税后利润向上普调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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