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长赋:土地“三权分置”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他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的部署要求,科学设定、正确诠释“三权分置”的科学内涵,加快构建落实“三权分置”的政策体系,保障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面临的重大实践和理论课题。
一、深刻认识“三权分置”创新的重大意义
“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它孕育于中国国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具有深厚的实践依据、丰富的创新内涵和重大的政策意义。我们要结合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践,面向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全面把握“三权分置”的演进脉络和重大意义。
(一)“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初期,根据当时主要依靠人力畜力劳作的农业生产力实际,我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框架,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了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目标。现阶段,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从而使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产权的丰富和细分,新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可以说,“三权分置”创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上翻开了新的一页。
(二)“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又赋予了承包农户相对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利,通过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促进了集体统一经营、农户承包经营“统和分”两个层次的形成。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迁移,2亿多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发生变化,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了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享有承包权、新型主体行使经营权的新格局,实现了“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转变。在新格局下,“统”的层次从过去单一的集体经济,向集体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转变;“分”的层次从单一的传统承包农户,向普通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多元经营主体共存转变,两方面共同构成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更加持久的活力。
(三)“三权分置”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改革开放初期,以按人口平均承包、农户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两权分离”制度安排,既打破了大锅饭、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又保障了各个农户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兼顾了效率和公平,支撑我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而且发展要求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的就业保障功能虽有所弱化但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作用。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既要考虑农业问题,也要考虑农民问题,要着眼于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实行“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断探索其有效实现形式,就是为了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避免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农民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的强大动力。“三权分置”继承了“两权分离”制度安排的精髓,实现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增加财产收入,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收益,也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新型城镇化,实现城乡、工农、区域协调发展,因而是充满智慧的制度安排、内涵丰富的理论创新,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三权分置”极大地丰富了党的“三农”理论,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生命力和理论魅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三农”领域新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二、科学把握“三权分置”的基本内涵与目标要求
“三权分置”作为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内涵丰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科学把握“三权分置”的丰富内涵,要着眼于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统筹解决好“三农”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明确目标要求,明晰权能关系,搞好顶层设计,积极探索多种实践形式和路径。
(一)正确把握“三权分置”的目标要求。
理论创新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三权分置”创新产生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服务于农业经营制度创新与农业现代化建设。推进“三权分置”,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落实“三权分置”,要看准方向、认准路子,防止上岔道、走弯路,为发展现代农业、保持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农地制度基础。重点要把握好四个“有利于”:要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通过明晰“三权”权能边界、权能关系,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者等各方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农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要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要有利于促进城镇化发展,强化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安心进城落户,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要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确保农民平等享受土地承包权益,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准确把握“三权”权能边界和相互关系。
把握“三权分置”的内涵,首要任务是明确界定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以利于各项权能独立行权,充分发挥各自独特效用。集体所有权的核心是处置权,集体通过行使所有权,可以控制和约束其他权利的不规范行使;农户承包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在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承包权是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经营权的流转不能影响农户承包地的财产权益;土地经营权的核心是收益权,其创新要义在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既促使提升土地产出率,又保障务农者的劳动效益和收入水平。同时,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中位于不同的权格,既有层层派生的关系,相互间也存在一定的独立性,要准确把握“三权”关系,促进形成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相互衔接、大体均衡、同等保护的格局。
始终坚持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前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要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障。农户承包权的获得、转让、互换、继承、退出等权能的行使,应体现农民集体的意志;土地经营权的使用和流转,农民集体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毁损、闲置和浪费土地资源。特别是在承包权人转移进城而流转经营权的情况下,更要强化农民集体对土地使用的监督权,保护农地资源用于农业,维护集体土地权益。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财产权益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核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三权分置”下,对承包农户特别是转移进城的农民而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体现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
充分发挥土地经营权的要素功能是处理好“三权”关系的重点。土地经营权是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功能的直接体现。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的,就是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行使,要确保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并接受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监督;土地经营权权能的设置,要以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地位为前提,不损害农户承包权益;土地经营权权能的完善,要便于新型经营主体集中集约利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充分发挥其农业生产要素功能。
(三)积极探索“三权分置”的多种实践形式。
在实践中,我国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地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催生了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这些主体与土地三权之间的不同结合关系又表现为实现规模经营的不同路径和形式。如珠三角地区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上海松江探索引导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集体,统一整理后再发包给有经营能力农户的家庭农场制;湖北沙洋探索农户承包权不变、协商交换经营权,小块并大块,实行“按户连片”耕种制;四川崇州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农户、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和专业服务组织共同经营的“农业共营制”;河南商水、山东济宁探索土地经营权主体不变,农户通过市场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服务组织、合作社全托管、半托管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等,都是“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总结各地实践,实质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或共享,形成土地集中型、服务集中型两种基本规模经营形式。
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形成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在务工机会较多、专业化趋势明显、大量农村劳动力基本或完全脱离农业的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农民愿意流转土地,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直接分离,实现土地要素集聚和规模连片经营。这种路径选择,打破了传统的土地细碎化、小农分散经营的格局,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奠定土地要素基础。通过这种形式的“三权分置”,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
通过土地经营权共享形成服务集中型规模经营。在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留守老人和妇女又不愿意完全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广大地区,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半托管、联耕联种等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在兼业农户、新型主体之间的共享,发展以服务集中为特征的农业规模经营。这种路径选择,解决了单家独户无法使用大型农机具、与市场对接难等问题,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有效提升了农业社会化、组织化生产经营水平。通过这种形式的“三权分置”,培育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可以解决分散经营下“地怎么种好”的问题。这种以社会化服务带动承包农户和服务主体共享经营权的规模经营形式,在现阶段具有更广阔的前景。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从“三权分置”的实践形式看,无论是土地集中型,还是服务集中型,都要坚持多种形式和适度规模,用适度规模经营引领农业提质增效,引领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引领农民持续增收,引领农业竞争力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三、落实“三权分置”的工作举措和政策保障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施“三权分置”,既要考虑制度演进的内在逻辑,又要考虑外部环境的影响,着力优化各项制度保障和扶持政策。要通过有序开展试点示范、大力推进政策与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保障体系。
(一)健全农地管理制度体系。
落实“三权分置”,基础是对各项土地权利权属的明晰、确认,目的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当前需要推进三个方面制度性建设。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土地权属确认、登记、管理体系。重点是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全国已有2300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试点,涉及2.4万个乡镇、38.5万个村,完成承包耕地确权登记面积4.7亿亩。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进度服从质量,高标准严把关,厘清集体与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放心流转承包地,为“三权分置”顺利推进创造前提条件。
构建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体系。目前,村有服务站点、乡镇有流转中心、县市有交易市场的流转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县(市)级以上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达到1324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到17268个。下一步,要促进流转市场规范运行,强化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备案、价格评估、纠纷仲裁等服务机制,引导土地经营权更多地通过公开市场流转,促使农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
健全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农地使用监管体系。要立足于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民权益,强化各级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监管责任。加快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同时,要强化农地用途监管,防止耕地经营“非粮化”倾向,严厉查处违法“非农化”行为。
(二)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实施“三权分置”,涉及多元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既要充分考虑普通农户的利益,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土地承包权;又要考虑到构建有利于新型主体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科学种田、种地养地,防止掠夺式经营。为此,要努力提高普通农户经营水平。帮助普通农户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装备、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引导普通农户加强联合与合作,提升农业经营的专业化、组织化和集约化水平。大力培育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引导农户通过承包地入股等方式开展专业合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工商资本参与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环节,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断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扶持政策体系,打造高素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推动农业领域创新创业,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户籍、社保等激励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等人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健全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
实施好“三权分置”,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至关重要,要在投入、补贴、金融、保险等方面发挥政策支持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要加大政府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在土地整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借鉴国际经验,拓宽“三农”投入渠道,探索采用PPP(政府与私人合作建设基础设施)、基建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向农业农村。创新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机制。健全农业补贴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机制,开展进城农户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试点,鼓励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和集聚,鼓励将土地确权、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健全有利于规模经营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通过金融机构、产品、服务创新,面向规模经营主体设立大额、中长期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开发资金互助、信用合作、融资租赁、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多种金融业务,满足不同规模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建立适应规模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政策。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在主要产业、主要品种全覆盖,探索开展产量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试点,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
实践探索推动制度创新,新制度引领新发展,这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规律。我们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权分置”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及时总结各地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强化对“三权分置”理论内涵的深度研究;结合实际,着眼长远,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部署,推进“三权分置”依法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