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是以“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还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22.01.2016  10:3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87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应以“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确认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港口生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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