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龄球馆门口跌伤没消费也获赔
□本报记者/刘 乐
顾客还没等进入消费场所消费,却意外在门口受了伤,这时消费场所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回应了大家心中的疑问。
【基本案情】大学生楚某和女友相约去“新世界保龄球馆”打保龄球。当楚某踏上保龄球馆门前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结的冰没有清理干净,又未加盖防滑垫,楚某一下子滑倒,经医院诊断为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6万元。
楚某认为,保龄球馆未尽到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当赔偿损失。保龄球馆则称,楚某并未进入馆内打球,还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未形成正式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对楚某的损害后果,保龄球馆既没有过错,也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因此保龄球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顾客到保龄球馆打球,即与保龄球馆形成体育娱乐服务合同关系,本案涉及《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这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即为先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不管合同订立与否,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楚某尚未进入保龄球馆,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楚某来此的目的就是打保龄球,是一种欲与保龄球馆订立体育娱乐服务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楚某应认定为娱乐服务合同缔约的一方当事人。保龄球馆作为体育娱乐服务的提供者,先合同义务包括应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龄球馆明知下雪天门前台阶会积雪,如果不及时清理积雪或者采取其他防滑措施,极有可能造成顾客滑倒。因此保龄球馆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既无警示标志,也无保护措施,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应对楚某的摔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