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

23.01.2019  06:53

  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三年至少调整1次;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设置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10元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基础养老金标准将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其中: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5元。80周岁以上参保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加发1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分担,省分担比例按照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分担比例执行。

  为引导激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年限),每超出1年,每人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辽宁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已经提高至每人每月108元,高于全国标准20元。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将在此条件下每月加发。

   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社厅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

  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市、县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共同分担,各市、县在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市、县承担。

  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则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200-3000元7档

  从今年1月1日起,还将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标准。由目前的100元至2000元12档调整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共7个档次。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档次年缴费额。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

  由于个人缴费档次的调整,今年也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应200元至3000元7个缴费档次,各地缴费补贴应不低于40元、50元、70元、100元、120元、140元、16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