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一般居民的50%

06.01.2018  06:51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丁宁)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出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特殊倾斜政策。

  《意见》中明确,降低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至一般居民的50%,解决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二次报销门槛过高的问题。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段报销比例低于70%的,均按照70%的比例进行报销;分段报销比例高于70%的,均按照大病保险规定比例进行报销,且不设封顶线。在降低医疗费用的同时,通过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按规定将贫困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项保障制度同时介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减轻贫困人员垫付医疗费用负担,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政策叠加效应。

  此外,为缓解贫困家庭生育期间的压力,依法将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生育的,依法依规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等待遇。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待遇期内,其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住院的,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出院后同生育医疗费补贴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并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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