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轧沙堆侧翻受伤 男子起诉公路建设公司

25.12.2017  11:41

  驾车过程中,车辆轧到马路上的沙堆后侧翻,导致车辆受损,车内的杨某受伤。经鉴定,杨某肱骨骨折,上肢损伤评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杨某将公路建设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公路建设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杨某近4万元。

  之后,杨某再次住院治疗,花费8000余元,他又一次将公路建设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7万余元。这次他能拿到赔偿吗?

  2016年7月24日晚9时30分许,沈阳市民杨某驾车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一加油站附近,车辆轧到沙堆后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

  事发后,杨某到医院治疗,诊断为肱骨骨折等伤情,杨某住院治疗。

  出院后,杨某曾于2016年12月13日将于洪区公路建设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公路建设公司应对杨某的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令公路建设公司给付杨某各项损失39369元。

  2017年9月4日至9日,杨某到医院进行二次治疗。

  杨某再次将公路建设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路建设公司给付其二次手术所花的费用及按照法律应赔偿的全部费用。即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总计87909余元,按照80%计算为70327余元。

  据悉,杨某申请对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上肢损伤评为十级伤残。

  对此,公路建设公司辩称:“我方按照法院第一次判决确认的标准,对杨某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认可,不合理部分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公路建设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致杨某受伤,公路建设公司应当按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80%的比例,对杨某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公路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总计69932元。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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