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入沈人员疫情防控有关事宜的通告(第9号)
针对近期部分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快速上升趋势,为严防疫情境外输入和扩散,全力保障我市人民群众和境外入沈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便利境外入沈人员工作、生活和旅行,根据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7号令和《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第二版)》(辽新疫防指〔2020〕18号),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境外入沈人员入关前须准确填写健康申明卡、入境申报表和入境登记卡,并在现场工作人员指导下有序测温。
二、境外入沈人员如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异常情况,由专人引领至机场隔离室观察。在隔离室观察期间,如经进一步检查确认有发热(≥37.3℃)、咳嗽等不适症状,由市急救中心120转运车转运至定点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北陵院区)诊断治疗,个人行李由机场工作人员代领并随行。
三、境外入沈人员如身体状况无异常,由专人引导至指定区域,集中组织核酸检测取样,之后可根据需要由区、县(市)政府安排专车免费送至目的地。
四、境外入沈人员在核酸检测取样后,需进行为期14天隔离观察。
五、境外入沈人员隔离观察方式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居所隔离观察、单位隔离观察、入住宾馆隔离观察。对需要集中隔离观察的,由所在区、县(市)政府指定宾馆集中隔离观察,并提供免费食宿服务。隔离观察人员在隔离观察期间,依隔离方式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责成社区、单位、宾馆分别履行管理责任。如出现发热(≥37.3℃)等异常情况,立即联系市急救中心120转运车转运至定点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北陵院区)诊断治疗,诊断为感染新冠肺炎的,转运至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
六、境外入沈人员如经沈阳市中转到省内其他市的,由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协调相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接回。
七、对2020年2月18日至今已入沈境外人员均实施隔离观察,隔离期自入境之日起计算,隔离期限以补齐14天为限,并在自愿基础上进行核酸检测。
八、承担境外入沈人员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市直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树立大局观念,合理分工,通力协作,无缝衔接,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九、参与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要热情友好,耐心细致,温馨周到,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及时帮助境外入沈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设立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024-86847777。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