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墓摔下3米坡致残 墓园赔90%
案例一:女子扫墓摔下3米高坡
2008年3月一天,王女士跟家人到沈阳一家墓园扫墓,把汽车停在了墓园下山的通道旁。扫墓结束后,王女士走到汽车停泊的地方,可她脚下一绊,从下坡通道旁的空地摔到了坡下。
此坡高约3米,坡下为水泥地面,坡边缘处没有防护栏。摔下坡后,王女士不省人事。经诊断,她重度颅脑外伤、多处骨折、血气胸等,住院治疗30天。
经鉴定,上述伤情造成王女士颅脑8级伤残、左锁骨骨折10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10级伤残。
事后,她将墓园诉至法院索赔。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判决被告墓园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过错责任90%,原告自行承担相应责任10%。同时,对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等作出了判决。
此后,王女士又对后续的治疗费用另行起诉。法院认为,原、被告应按此前再审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一审判令被告墓园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6万余元。
案例二:幼儿园掉墙皮砸伤幼童
2014年10月一天下午,5岁的笑笑(化名)在沈阳一家幼儿园门口玩耍时,被6楼脱落的墙皮砸伤了头部。住院治疗了8天。幼儿园经营者垫付了7000余元医疗费。
事后,笑笑父亲认为,孩子由于大脑外伤,造成智力受损。将幼儿园经营者以及该楼的后勤服务公司诉至法院。除了索赔护理费,还索赔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委托相关部门鉴定,但由于当时孩子受伤时间短,暂不符合鉴定条件,故原告在该次诉讼中放弃鉴定,放弃索赔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后勤服务公司系该楼房的管理人,没有尽到楼房外墙维护义务,致水泥块脱落砸伤原告,故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700余元,并给付幼儿园垫付的7000余元医疗费。
案例三:超市门口没灯绊人摔残
2013年6月一天晚上,赵女士步行经过沈阳一家超市门口,由于门外地面不平,没有灯光照明,被翘起的地砖和超市立的防护栏绊倒。经诊断,她右股骨骨折,评定为右下肢10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被告在超市入口处并未设置相关照明设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医疗费等9000余元。
记者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