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街头设36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站

02.11.2018  14:03
沈阳街头设36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站 - 新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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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sinaimg.cn

  闯红灯、随意变道、逆行,甚至在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已成为日益突出的“城市病”。即日起,沈阳公安交警将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

  2018年8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从2019年4月16日起,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沈阳的城区道路上行驶。

  从现在起,沈阳市将采取措施,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行车秩序。具体措施包括:

  在全市设置36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站,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查纠工作。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走快车道、停车越线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查处。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具有合法手续且违法行为轻微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通过观看教育视频、抄写交通法规、参与执勤体验等措施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对于不服从管理或存在非法拼装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罚。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管理,组织836名志愿者在全市76处岗点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劝阻工作。

   电动自行车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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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闯红灯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没有停止的,处50元罚款。

   占用机动车道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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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处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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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向行驶

  《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拉运超高、  超宽、超长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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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超过规定的,处3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