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修订稿:公共场所携仿真枪可拘十天
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在仿真枪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无人机飞行等方面都增加了相关规定。如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较重的,或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的消息显示,此次修订是为有效应对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公众可以在公安部网站查阅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17年2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
按照现行规定,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阻碍执法、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阻碍执行职务的警车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有其他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此外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因不满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或者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为泄愤、报复等目的,在其非执行职务期间对其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警察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 焦点
1 违规低空放飞无人机可拘15天
1月15日,一则8秒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一架飞机正在降落,视频末尾的说明显示该视频由无人机航拍设备拍摄而成。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就新增了对违规低空飞行无人机的处罚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规定之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也新增了对作弊的处罚规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存在组织作弊、在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代替他人或让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等5种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非法制造买卖仿真枪可拘15天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仿真枪的管理规定,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情节较重的或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携带仿真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仿真枪增加处罚是否过于严厉?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王旭认为,从法律上的比例原则来看,条款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要考虑四个方面,即是否有正当目的、理性关联如何、有无必要性以及利益平衡。
王旭称,在目的方面立法者是为了防止仿真枪给公众造成恐慌和一定程度上的伤害,仿真枪的真正威胁可能不是实际的危害,而是因其外形近似真枪给公众带来的威慑性,“为了防止精神上的伤害而进行管制是有一定理由的。”
王旭表示,从现在的规定来看,将仿真枪管理纳入处罚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可以威慑到一部分人不再采取相应的做法。此外,实现目的的手段“从警告到处罚,中间留有一定的空间,表示立法者注意到了不同的情况。”
3 疏于管理致使信息泄露将处罚
去年,多起大学生遭到电信诈骗后死亡的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其背后暴露出个人信息保护缺失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专门就此新增规定,其中包括疏于管理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将受到处罚。
规定为,非法获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 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可拘15天
按照现行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拟将此条规定修改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拟将情节较轻的“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对相关场所的处罚措施。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洗浴业、按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场所实施前款行为或者对发生在本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
征求意见稿普遍提高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数额。对于这一变化,王旭表示,处罚数额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通过,距今已有12年,经济发展水平较过去已有很大提高,适当提高处罚数额是有依据的。
此外,提高处罚数额是否恰当还应该具体分析,要看一些行为是否需要通过重罚达到处罚的目的,以及通过提高处罚数额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记者 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