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享受七项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04.04.2015  12:03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东北振兴和金普新区开发开放

大连享受七项外汇管理优惠政策

  记者4月3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获悉,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同意在大连地区实施7项外汇管理优惠政策,此举将有力支持大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和金普新区创新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和批设大连金普新区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结合东北振兴的政策举措和大连金普新区的功能定位,确立了以金融改革创新推进金普新区建设和新一轮东北振兴的工作思路,拟定并上报了大连地区申请先行先试的外汇管理政策需求。

  7项外汇管理优惠政策具体为:一、推进个人对外贸易便利化。允许大连辖内个人使用商业单据代替海关报关单办理个人贸易出口收结汇。二、原则同意便利境外资金参与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在获得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前提下,放宽汇兑限制,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大商所相关品种期货交易。三、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允许大连辖内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其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数额的2倍。四、适度增加大连地区境内机构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加大力度支持大连装备制造业发展。五、放宽境外放款外汇管理。大连辖内企业境外外汇放款金额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30%调整至50%。六、开展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大连辖内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在取得相关牵头部门对并购项目确认后,经外汇局办理境外并购外汇登记,即可先行汇出投资资金。七、同意大连列为第二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

  上述优惠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大连开放步伐,提高大连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升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有利于缓解大连企业资金成本压力,有利于企业海外并购活动,实现低成本扩张,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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