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积金贷款新规3月1日起施行

02.02.2021  06:40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放宽商转公贷款条件

大连公积金贷款新规3月1日起施行

  放宽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办理区域限制、调整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放宽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记者2月1日从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大连市修订《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放宽购买商品房贷款审核条件、贷款业务办理地点,取消原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贷款的限制,只要项目和公积金中心的合作协议在有效期内,购房人持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放款发票随时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贷款只能在组合银行对应的办事处、二手房只能在所在区域的办事处办理,调整后,只要是市内五区的房屋可以在市内任一办事处申请贷款。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特殊要求,此规定自2月1日起开始实行,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就近办理,减少活动半径。

  调整对公积金贷款审核时界定住房套数的规则,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需求。将原政策“按照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情况”,改为“按照大连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确定”,变“认贷不认房”为“认房不认贷”。目前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即认定为首套住房。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新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类型和抵押担保要求加以规范。原政策允许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新规定要求借款人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将原“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取消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屋贷款类型,要求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或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放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商转公贷款取消先抵后贷方式,调整后商转公贷款提供三种方式,即顺位抵押、先还后贷、阶段性担保。当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商贷部分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另外,此次调整还放宽贷款展期的申请条件,为收入降低的职工家庭减轻还款压力。


(责任编辑:王海涛) 作者: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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