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履行职能 为实施大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提供法制保障

15.10.2015  16:15

  根据省政府妇儿工委要求,我市今年对《大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大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市政府法制办围绕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加强宣传,尽职履责,从三个方面为两个《规划》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一是加强立法工作。 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促进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依法促进性别平等原则在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依法促进儿童权益保护,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利益原则,不断加强关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2014年,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全市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进行修改,并于2015年重新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针对目前儿童安全乘车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坐副驾驶位置。修改后的《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及其他优待、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住房保障和租赁住房补贴以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作安排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切实加强了对军人家属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 改进和加强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2010至2012年,市政府法制办共对《关于印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小学生及儿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大高管发〔2010〕90号)、《大连市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项目实施办法》(大残联发〔2010〕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发〔2011〕106号)、《关于将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和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2〕37号)等4份涉及儿童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促进我市男女平等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2013年,市政府法制办结合两个《规划》的落实和进一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对11个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014年,通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