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启动

02.11.2015  15:25

   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正式启动

  资金由个人缴纳,也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每人每月6元

  记者昨日从市总工会获悉,大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于10月30日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市职工可通过参与职工医疗互助得到更多的保障援助,从而减轻经济负担。

  据了解,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医疗互助。职工互助医疗资金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每人每月6元;市总工会为参加医疗互助的市直单位职工每人每月补助3元。缴费方式为年缴。职工所在单位交款5个工作日后开始生效,一年内有效。

  那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范围是什么?标准是多少?据了解,个人医疗费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负部分(不含门槛费和全自费部分)。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按40%报销;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按45%报销;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按50%报销;30000元以内(含30000元)的,按55%报销;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按60%报销;50000元以上的,按80%报销。职工在外地就医,则相应补助比例下浮10%。

  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互助有效期内多次住院的,要一次一办。对集中办理的,仍按住院次数分次计算。作为2015年市工会为职工兴办的重点实事项目,市总工会成立了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下设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和市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监督审查委员会,专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管理使用。参加活动的职工因病出院后,其符合条件的自负部分将按规定领取补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电话82610127、826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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