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房屋维修资金个人缴纳额拟提高

14.05.201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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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房子的“养老钱”,房屋维修资金一直为市民所关注却又不甚了解。《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出炉,并于昨日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官方网站完成公示。其中,拟允许保修期满10年、维修资金利息不足的房屋维修项目动用维修资金本金,对应急情况简化资金提取流程。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对房屋维修资金个人的缴纳标准进行了调整。

   房屋大修或可动用维修资金本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们共有的修房钱。 4月24日至5月13日,《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官方网站公示。

  大连市国土房屋局方面介绍,1998年和2001年,本市先后出台了《大连市城市住宅今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至今已运行十多年,在维修基金归集及使用方面已不适用于目前大连市的房屋维修工作。特别是本市规定只允许使用维修资金利息维修房屋,但随着房屋老化程度不断增加,维修资金利息不能满足维修的需要,广大业主意见非常大,迫切需要用维修资金本金维修房屋。

  结合大连实际,征求意见稿对房屋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使用都作出明确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10年内的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利息;保修期满10年后的维修项目,利息不足确需使用本金的,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专项维修资金本金2%的比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