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打响辽宁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第一枪
法制网记者张国强 通讯员杨茜淳 姚晓君 叶红
不顾公众利益和安全,偷将大量有毒有害废液直接排放至附近入海河道,导致周边土壤等地下资源、海域水体严重受污染……
6月4日,经过长达3个多月的充分准备,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对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状告中日合资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并向其索赔用于修复环境相关费用的公益诉讼给予支持。
这是大连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也是辽宁省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的首次尝试。
违法经营 排放有毒物质受处罚
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机制造、工业自动化研发制造及铁箱制造的中日合资企业,全部产品出口日本,年产值约5000万元。
2012年底,该公司建设了铁箱部酸洗车间,但从2013年初生产至今,从未办理过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2014年11月13日,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依法对其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车间酸洗池有管道排出污水进入该项目总排口,污水未经污水处理,经地下暗管直接排放附近一入海河道。同时,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固体废渣直接存放室外,也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经检验调查,该项目产生的工业废水、废渣类别为HW17,废物代码346-064-17(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和346-065-17(金属和塑料表面磷化、出光、化抛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液及污泥),均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入危险废物。
2014年12月22日,大连市环保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日牵公司在2015年1月31日前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同时行政罚款人民币8万元
调查取证 夯实提起公益诉讼基础
2015年2月,大连市检察院在与市环保局进行工作沟通的过程中,获得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有毒物质的相关材料,经认真研究,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环保审批私自投产、偷排偷放、污染环境资源的案件,决定将此案作为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的第一个案件开展工作。
为了提高公益诉讼的证据标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起诉后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该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会同市环保局监察支队,该院对日牵电机公司实地进行勘察,询问相关负责人并制作笔录,对铁箱部酸洗车间生产过程、废水流向、生态环境破坏现状、企业经营状况、收支明细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审查。
与此同时,该院走访了日牵公司上游物料供应商、公安局、村委会、工商局等多家单位,调取相关资料,掌握该公司实际营业收入、缴纳利税情况、环境评价手续办理状况、工商登记等,固定其违法排污事实及证据,并走访环保界诸多专家,对企业的排污事实定量、破坏环境严重程度、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计算方式进行详尽考证,确立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计算依据。
大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负责人说:“经过近3个多月的调查、询问、实地勘验、走访专家等,对该企业污染损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对环境短期和长期的影响、造成损失的价值评估和生态环境的所需的修复费用等都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违法事实的证据进行充分固定。”
支持起诉 形成环境保护监督合力
今年4月,大连市检察院与市环保局进行沟通,按照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联系了有着12年从事环保公益事业经历的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商定由该协会作为本案原告,向造成环境污染的中日合资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市检察院将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支持。
6月4日,在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环境公益诉讼状的同时,大连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对该协会状告中日合资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向其索赔722万元用于修复环境费用的公益诉讼给予支持。
大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培泉长告诉记者,“检察机关积极支持民间组织环保公益诉讼,增强了环保执法的刚性,完善了环保的监管机制,对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利益,化解环境纠纷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可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大连市环保局局长董伟说,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后,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我们这次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意义,就是要达到能大幅提高污染企业违法成本的目的。任何单位只要污染环境、破环生态就要面临被重罚,这不能仅停留在行政罚款这一层面,还要让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杨白新信心满满地说。
法制网大连6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