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拍裸照处罚服务员 “侮辱妇女”被判刑
歌厅服务员小美(化名)和同事有矛盾,领导认为她不服从管理,要对她进行处罚。
然而,这个处罚竟是拍裸照。
昨日,记者了解到,王某和林某已因侮辱妇女获刑,这是今年我省首例因侮辱妇女犯罪案例。
小美是瓦房店一家歌厅的服务员,她在工作中因为琐事,和其他服务员发生了矛盾。歌厅的领导认为,小美不服从管理,于是要对她进行处罚,来警示其他人。
2013年7月1日1时许,在小美等服务员居住的宿舍里,歌厅管事的王某和林某先把小美打了一顿,然后强迫小美脱光衣服,林某用手机给她拍了两张裸照。
小美报警后,2013年11月,王某和林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犯罪,被取保候审。
案发后,王某、林某和小美达成了协议,对小美进行经济赔偿,小美也谅解了二人的过错。
2014年12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林某以暴力方法侮辱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构成侮辱妇女罪。二人为共同犯罪,综合二人的犯罪作用,不区分主、从犯。二人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昨日,记者了解到,王某和林某一审被认定犯侮辱妇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名词解释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