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公司经理卷走6万余元潜逃多年后被判5年半
本报讯 大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海运代理公司于多年前聘任于某为业务经理。于某卷走了天津一家贸易公司支付的海运费67810元后潜逃。时过境迁,以为自己没事的于某被法院追究以贪污罪判刑5年6个月。此案于日前发生法律效力。
2000年8月于某因熟悉海运业务,大连市农机总公司海运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于某约定:农机总公司聘任于某为业务经理,由他负责海运代理业务,公司为其提供办公室、营业执照、合同专用章,于某需要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公司为于某开效益工资。此后,于某以农机总公司业务经理名义对外开展业务。2001年5月,于某以农机总公司名义承揽了天津富达贸易公司的1143.85吨小麦由大连市运送到深圳市的业务,于某以农机总公司名义委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社货物代理公司具体负责运输。货物到港后,天津富达贸易公司向于某支付了67810元的运费,这笔运费本应支付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社货物代理公司,但于某从农机总公司骗取发票交给对方后,将这笔运费款截留并潜逃。
2002年,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社货物代理公司将农机总公司诉至大连海事法院,请求支付运费、货运代理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农机总公司支付运费57192.50元。
2005年2月,于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退返了大部分赃款的于某自认为没什么事了,但多年后,司法机关认定要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2014年4月,于某被拘捕。 中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2014年10月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贪污罪,判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案后表达观点,于某被国有公司聘用,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此期间,于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应付给国有公司的运费截留并携款潜逃,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应认定为贪污罪。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