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大锤砸死人 “锤主人”获刑两年半
新闻回放:今年4月26日,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黄山路中粮隆玺世家小区内,一把铁锤从13楼高空坠落,将楼下一女子当场砸死。
首次报道题目:《13楼装修铁锤从天降楼下路过女子被砸身亡》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汤洋)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天降大锤”砸死人案件,并当庭宣判。
“锤主人”贾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此前,房主吴某已经赔偿被砸女子家属70万元经济损失,被砸女子家属并未现身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9时许,贾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某小区13楼给房主吴某房间施工过程中,站在北窗户外阳台抡铁锤砸墙,期间铁锤锤头向外飞出落至楼下,砸中正在行走的潘某头顶部,致潘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潘某为头顶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贾某案发后主动投案。
庭审前,房主吴某已经赔偿女子家属经济损失70万元。
贾某承认,事发中的大锤是他的,已经用了十五六年,锤头有8斤重,锤把是塑料的,锤头锤把之间钉的楔子,“砸墙时一使劲,锤头就飞了下去。”经查,贾某砸墙时,窗户处没有设置安全网等防护措施,也没有人在楼下提示过往路人。贾某也承认,在他砸墙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贾某在13楼的阳台上砸墙施工,出于过失致使锤头脱落掉至楼下,将潘某砸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贾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贾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为什么判“锤主人”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官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害人亲属有权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民事赔偿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行为人疏忽大意,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也包括行为人过于自信,已经预见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该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犯罪表现为故意且具有杀人的目的、动机。
本案中,贾某为建筑装修业的从业人员,其在无护栏、围挡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高空作业,且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作业工具。贾某的疏忽大意的态度和甩落锤头的过失行为最终导致了潘某的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贾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救助伤者,存在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