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69天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

01.07.2015  17:59

  70岁这一年,李宝玉老人终于证明5年前的自己无罪。

  被羁押69天后,她被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诉期间,儿媳、老伴先后意外、因病离世。虽然最终被改判无罪,但老伴却没能等来这个消息。

  71岁这一年,她提出127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昨日,本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赔偿李宝玉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万元。

  曾被指“踢孕妇致流产”

  (2009)北新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4月8日14时许,李宝玉来到沈北新区道义镇某小区找房主张某索要欠款,在门口与租住该房的李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李宝玉踹李某某肚子一下,造成已怀孕的李某某外伤后流产为轻伤的后果。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玉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09年7月22日一审判决李宝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证据不足再审改判无罪

  判决生效后,缓刑的李宝玉被释放,此时被羁押69天,这期间李宝玉暴瘦近10公斤,释放当天,女儿甚至没有认出妈妈。

  李宝玉提出再审申请。

  沈北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原审被告人李宝玉是否踢了李某某肚子、李某某是否怀孕、是否流产。

  根据现场证人证言能够认定,双方在撕扯中李宝玉踢到了李某某肚子;关于李某某是否怀孕,只有其本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传来证据,并无孕检记录、医院病志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关于李某某是否流产,并未进行相关检查。

  综上,原判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2014年11月13日,经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本院(2009)北新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李宝玉无罪。

  申请赔偿127万元被驳回

  2015年1月9日,李宝玉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沈北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事项共计1274613.05元。

  2015年3月5日,沈北法院驳回李宝玉的国家赔偿申请。

  李宝玉随即上诉至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沈北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昨日,本报记者从沈阳市法援中心了解到,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沈北法院赔偿李宝玉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160.68元;赔偿李宝玉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李宝玉的其他赔偿请求。

  昨日,李宝玉表示还将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昨日上午,71岁李宝玉老人在家中讲述事情经过,眼泪控制不住地流 了下来。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 记者白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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