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印发《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

22.01.2017  18:01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民政局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天津市民政局日前印发了《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是对天津市民政局各有关部门(单位)明确应诉职责、承担应诉责任、提高应诉水平、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天津市民政局行政应诉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一项内部规范。

  《实施办法》从应诉职责分工、答辩意见形成、委托代理出庭、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及败诉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在制度上解决了行政机关内部部门在处理应诉事务时因职责不清产生的推诿、拖延,延宕举证答辩期限等消极应诉问题。

  同时,《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高效,在防止国有资产或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受更大损失、涉诉业务部门(单位)主动查偏纠错、鼓励与原告达成和解等方面做出规定,努力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弘扬民政为民思想,彰显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