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天的职工晚育假期适用范围扩大

20.01.2016  13:44

  ■符合5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本报讯 记者赵建明 刘乐报道 1月19日,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就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介绍,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及时落地,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在调研和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次调整主要体现在便民服务、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以及改善相关公共服务等三个方面。

  征求意见稿中,重点对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条件加以明确,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第一胎为三个以上多胞胎,全部子女或者除一个子女以外的其他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子女数。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措施方面,将增加产假60天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护理假15日不变。同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和晚婚的奖励待遇。为了保证“老人老办法”的有关政策得以落实,增加一条,即对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明确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在改善相关公共服务方面,征求意见稿修改了第十八条,原则规定要建立健全生育两个以下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明确并强化各级政府向群众提供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同时,为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省政府法制办提示,为让征求意见稿最大限度地形成共识,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月3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