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购90平以下安置房缴1%契税
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东北三省经济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促进东北经济平稳运行,当前要突出抓好四件大事,其中之一便是加快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
4月22日,沈阳市政府主要领导在部署今年棚户区改造等工作时提出,棚户区改造既是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城市环境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促投资、稳增长的重大建设项目。
棚户区改造除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外,还需要更多企业的积极参与,国家对参与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了多项优惠。5月19日,本报特邀沈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就“棚改”税收优惠进行权威解读。
为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2013年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3〕65号文件和财税〔2013〕101号文件。
65号文件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1号文件明确,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相关材料及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另外,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