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好人法”内容不一 “扶不扶”需解决三大问题
日前,一则“女司机救人反遭肇事夫妇诬陷”的新闻不断发酵。本网发表《大话“救人反被诬陷”系列剧 谁来为救助者撑腰?》一稿,记者梳理“许云鹤案”等几起舆论热议的司法判决案例发现,此类事件中,举证难、惩戒低已成为共性问题。不少法律学者呼吁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救人者权益,明确诬陷者责任。这类寄托了公众“扬善惩恶”期望的法律法规,被人们亲切地称为“好人法”。
目前深圳、杭州、上海、北京都已相继出台“好人法”。各个版本的“好人法”各有何特点,又有什么共同之处?为“好人”撑腰,仅靠“好人法”就够了吗?
责任
“好人”免责成为共识
记者梳理发现,频频见诸报端、被媒体称之为“好人法”的地方法规有这样几部。
2013年,深圳《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面世,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
2014年,杭州出台《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1年后,《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2015年,被称为京版和沪版“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先后提交审议。
这些法规为何被称之为“好人法”?原因很简单,统观以上条例,其核心指向或许都可以归结为一条——“好人免责条款”。
具体来讲,深圳和杭州的“好人法”明确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法律责任;杭州、上海和北京的急救条例,则旨在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并提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而对于“无证”及“无专业技能”的好人是否免责,并未做详细说明。
那么,公众买账吗?这样一组数据或许可以说明。
在上海市人大官网上贴出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调查问卷中,对于“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您是否支持?”这一问题,参与调查的网友中92.3%都选择了“支持”。
举证
“好人”无须自证清白
近年来一系列“扶不扶”“撞没撞”等案例,引起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而又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以至于事件陷入“罗生门”的怪圈。
前几日停车救人却反遭肇事者诬陷的女司机,最终通过摄像头证明了清白。然而很多人不免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没有摄像头呢?”
“我该怎么证明我的清白?”成为许多乐于助人的“路人甲”们,心底共同的担忧。
而被称为全国首部“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打消公众的这份顾虑。
该规定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但却被网友称赞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因为它明确了“好人无须自证清白”。规定提出,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深圳“好人法”则是通过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再一次明确和细化了这一原则,成为帮助当地法官依法判案的一大依据。
曾参与该规定制定的周成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回答了立法初衷:“不需要拍照,不需要保存证据,‘好人法’就是为了解决好人的后顾之忧。”周成新介绍说,只要被救助者拿不出证据,深圳的好人就“告不倒”。
杭州的脚步紧随其后,《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提出了,被救助人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惩罚
“坏人”诬陷也应追责
除了鼓励好人多做好事,“坏人”的行为也应该惩戒追责。被救者在讹诈救助者时应该出具什么样的证据?讹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救助者应该如何追究?有一种声音认为,解决“扶不扶”困境,光靠“好人法”远远不够,社会还需要“坏人法”来震慑。
北京版“好人法”规定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
而深圳版对此规定更为详细,明确了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同时还提出,救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道歉、赔偿、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救助人因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然而深圳的这项规定已实施2年半,记者浏览相关新闻,并没发现一例被救者因诬陷而被追责的案例报道。
落地
仍需解决三大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网友认为“好人法”的宣誓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不能依赖一部地方法规,就彻底解决‘好人难做’的尴尬,这也是道德问题、社会问题,除了立法技术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坚守与互动。”该网友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说道。
“好人法”真正落地,还需要:第一,扬善,政府应加大对好人的表彰和保障力度,包括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第二,惩恶,对于诬陷讹诈者应该严格依法追责,形成有影响力的案例;第三,专业,普及救助常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减少因救人不当带来的不良后果,使更多人加入到专业救助队伍中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在解读上海“好人法”时称,上海草案鼓励学习救助知识,更多的是为保护“专业人士救助行为”的立法,是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紧急救助队伍的立法。
朱巍建议,要实施好人保障,一定需要救助基金,一旦出现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必须由救助基金来弥补损害。这样的话,才能既保证救助者权益,又能弥补因过错救助和重大过失救助造成的损害。
【小评】
自彭宇案后,“扶不扶”逐渐成为社会争议焦点,陷入舆论漩涡。不论是小悦悦事件反映出的公众冷漠,还是肇事者诬陷救人者带来的道德冲击,拷问着政府,也拷问着每一个社会公众。
如何唤回“助人为乐”的风气,鼓励旁观者积极救助他人,“好人法”给出的答案很简单:让法律为道德来撑腰,让“免责”给助人以底气,让举证难不再成为救助者的顾虑,让诬陷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法制网综合报道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