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适用事项 “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29.02.2016  09:4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要求,省局根据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作了““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为做好推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二维码”措施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
  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和运用,发挥方便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意义。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目前,省局共梳理“地方适用事项”208项,包括税务登记2项,税务认定3项,发票办理8项,申报纳税26项,优惠办理169项。后期,省局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定期对“地方适用事项”业务内容进行增减和修订。
   三、加强“二维码”措施的宣传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办税服务厅人员和12366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二)各地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台、咨询台和各办税窗口明显位置摆放印有二维码图标的指南,同时在资料取阅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
  (三)省局和市局机关要在地税网站等网上办税平台首页显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悬浮窗),纳税人点开链接后,可以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应业务。已开通手机App、微信和微博的单位,要通过这些渠道主动推送“二维码”。
   四、“二维码”的日常管理
  省局将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将列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内容。

 


  附件:
  1. 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 (为RAR文件,请自行下载解压)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
  3. 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 (为RAR文件,请自行下载解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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