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正《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不再需要审批

28.03.2018  20:17

  3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至此,我省取消了《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中关于妇女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需要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此举符合当前我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符合“放管服”改革的有关精神,可以极大方便群众。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自1999年公布实施以来先后经历过两次修正,为促进我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通过30多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省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为胎儿性别想终止妊娠的人越来越少,生个健康孩子越来越成为每个家庭最关注的问题。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按照《规定》要求不允许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孕妇,要求终止妊娠,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孕妇之间造成了矛盾,因此,有必要对《规定》作出相应修正。

  今年2月26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正式启动修正工作,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了《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修正案草案)》,3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取消了原《规定》中关于“我省妇女如需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根据情况需要出具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同时针对《规定》中关于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程序规定不具体这一情况,修正案对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定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出具医学诊断报告,并由医疗、保健机构通报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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