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建议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

20.01.2017  04:31

  北国网讯(记者郭作新)物业费、供暖费、公共费用分摊、小区车位收费、业主私搭滥建、业主在小区人身财产丢失或伤害等问题都容易引起物业纠纷。物业服务涉及到千家万户,与业主切身利益保障息息相关。

  目前,调解和审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现在辽宁有各类小区14435个,成立业主大会的有4026个,占27.89%。各类写字间办公楼7000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到5%。物业服务标准化体系尚未完善和普遍建立,物业费收支仍采用传统的方式,缺乏创新。另外,基层物业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设立不仅职责。

  在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王庆林的提案中,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抓紧制定关于加强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成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引导纠纷当事人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加大诉前调解,创建第三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队伍和评价体系及第三方物业支付平台。

  王庆林建议,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后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严格明确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有效期。明确要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与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才能提供物业服务和收取物业费。确定物业费定价标准和管理办法,杜绝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确定收费价格,价格应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