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简化服务流程,节省提取人的办理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省直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业务实施范围为在建设银行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规定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1年期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一)省直中心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有关条款,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月应还款本息额,并存入本人名下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从其共同申请人个人账户提取。
(二)按月提取当日,省直中心以短信形式,将有关本次提取的信息发至提取人手机。提取人也可通过省直中心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查询。省直中心不另向提取人出具公积金提取凭证以及转存凭证。
三、实施方式
(一)“新人”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发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一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
(二)“老人”逐步过渡到委托按月提取方式。2017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在原规定的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持原规定要件到省直中心,自愿签约实行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借款人及配偶或经授权的单位经办人,仍可持规定要件,予以代办。
重要提示: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只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涉及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原约定的扣收贷款本息业务。因此,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务必自行确认签约还款卡余额充足,确保签约银行能够及时、足额扣收贷款本息,以免影响借款人个人信用。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