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为争夺4万抚恤金 婆媳闹上法院
27.10.2015 14:14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锦州人周某(化名)的丈夫在单位出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所在单位发放了4万元抚恤金,而这4万元抚恤金却引发了家庭纠纷。
周某认为抚恤金应归她和其未成年的儿子所有,而周某的婆婆顾某(化名)和公公则认为至少应该享有抚恤金一半的份额,为此,双方各不相让闹到了法院。
不久前,周某的丈夫在单位出差的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其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家属发放了4万元的抚恤金,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周某认为抚恤金应该归她和尚未成年的儿子,而周某的婆婆和公公则认为抚恤金至少应该享有一半的份额,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顾某和儿媳争执的是抚恤金,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职工因公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
法官解释,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抚恤金的分割,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法官认为,从本案的情况看,周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属于死者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因此有权获得这笔抚恤金。
周某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能享受此抚恤金。至于已经年过七旬的顾某和老伴能否获得,关键是看他们有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如果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就有权获得这笔抚恤金,即由顾某和老伴、未成年的孙子各享有抚恤金的三分之一。如果顾某和老伴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如退休金等,原则上就无权享有抚恤金的份额。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特派朝阳记者 崔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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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2015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