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辽宁拟将婚假增至10天 产假额外增加60天
23.03.2016 12:22
本文来源: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月22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将“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写入,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生两个孩不用审批四种情况可生“第三孩”
《修正案(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婚假有望增加7日
《修正案(草案)》将增加婚假7日的对象由原来的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将增加产假60日的对象范围由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剩余的夫妻,修改后条款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本文来源: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3.03.2016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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