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婚外被剥夺的“探视权”
02.02.2015 08:11
本文来源: Syd.Com.Cn
案例一:岳母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小魏两年前,因感情不和与妻子分居,孩子暂时跟着妻子,妻子外出打工后,孩子由岳父母抚养。之后小魏回家探望孩子都遭到拒绝。“岳母一直对我不满意,我平时工作太忙回趟家不容易,没想到过年也不让我看孩子,我该怎么办呢?”他想主张对孩子的探视权,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分居期间,他是否对孩子有探视和抚养的权利?
◎说法: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小魏并没有与妻子离婚,所以不存在对孩子享有“探望权”,目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小魏只能采取与妻子协商的方式。如果协调不成,小魏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才能依法享有探视权。而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孩子均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小魏作为孩子合法的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探视、抚养孩子。
案例二:前妻拒绝我跟孩子见面
王先生离婚后,孩子判由前妻抚养,但是她一直拒绝让王先生与孩子见面。王先生曾找过前妻的工作单位、社区等地请求帮助,但都没有实质的进展。“再这么下去孩子的成长也会受到影响的,我必须要见孩子。”他的探视权能否得到保护?
◎说法:《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同时,《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上述法条进行了解释,即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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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2015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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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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