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婚纱照没照好 情侣索赔5200元

18.09.2015  10:53

  沈阳一对情侣眼看要结婚了,可婚纱照不但拍得不满意,影楼还无法交付部分照片,这次意外闹得准新人差点分手,他们和影楼对簿公堂,索赔精神损失费5200元。

  2014年4月,刘女士经人介绍到沈北新区一家婚纱影楼拍婚纱照,并签订了书面拍摄协议约定拍摄套系的具体内容、版权、价格等事项,全套婚纱照价格2600元。

  签协议当日预付订金1300元,又在拍摄当日补交余款1300元。2014年8月中旬,婚纱影楼向刘女士交付部分照片,但尚有纯美50寸放大照片一幅、迷你掌中宝一个、刻录有婚纱照片80张的光盘一张未制作完成不能同时交付。

  刘女士收到照片回家后,家人对照片不太满意,她于当日返回婚纱影楼理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拍摄全部照片(包括尚未制作完成的)由刘女士接收,影楼当日给她退款1600元。

  刘女士在取剩余照片时,因影楼无法交付剩余照片,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女士将婚纱影楼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款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200元,退还剩余照片及版权。

  被告婚纱影楼辩称,因原告及其亲属来店里取照片时闹事,将被告店里的顾客闹跑了,影响被告经营,给其造成损失,不同意返还照片。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纱拍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向原告交付相应的婚纱照片。

  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退款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200元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沈北新区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剩余婚纱照及刻录有原告婚纱照片80张的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