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练车出事故 赔偿责任驾校担

27.01.2015  08:34

  驾校学员没有取得驾驶证,在教练指挥下上路练车发生了交通肇事,这种情况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1月26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法院公布的两则案例中发现,学员并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

  无牌上路驾驶摩托者担主要责任

  马先生是沈阳一所驾校的学员。2014年4月3日19时40分,马先生在驾校胡教练的指挥下练习夜路。当车行驶到沈西大道辽中县朱家房镇深井子村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小田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驾校学员马先生无责任,由胡教练承担次要责任。

  摩托车上17岁的小赵和小田受伤,相继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小赵将小田、胡教练、驾校、驾校参保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辽中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近20万元。

  小田说,自己和小赵原是同学,因为小赵一再要求他开车接他,他才无偿去接的。小赵对自己明知没有驾驶证驾车可能会有风险仍选择面对责任,法院应依侵权责任法分配责任。另外,自己也受伤了,医疗费和车损近9000元,小赵也应承担一半。

  胡教练表示,他是履行职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驾校表示,尊重交警部门认定,自己投保了驾校学员责任险、交强险、商业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等相应的保险,愿按法院判决执行。

  保险公司表示,学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应由驾校学员责任险来承担。另外,驾校投保了教练车特约条款,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交强险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因承担的车辆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愿按责任比例承担30%的合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田属于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小赵的侵权责任应由监护人小田父母承担,依法判处按70%赔偿小赵各项损失近12万元。

  交警认定胡教练承担次要责任,学员马先生不承担赔偿责任。胡教练带学员驾驶属职务行为。驾校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5万余元,胡教练和驾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举证不清驾电动自行车者担责30%

  2013年7月15日8时45分,刘先生在教练阮某指挥下驾驶教练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1国道浦南路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李某受伤。李某住院治疗花费3万余元,医院嘱咐其休息4个月。

  交警认为,由于事故双方对交通信号灯的陈述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哪一方实施了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行为,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李某将阮教练、刘先生、驾校、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对机动车一方实行严格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30%,因阮教练系履行职务过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驾校承担70%,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李某不服判决,认为学员练车违反交通规则,教练违反教练章程,学员无证驾驶应负全责。阮教练称,他带学员驾驶车辆正常通行,李某闯红灯,而且车速极快,撞到了左门,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安机关未对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参考车辆被电动车撞到左门情况,一审法院三七划分责任比较判决赔偿数额较为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练是驾校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学峰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章学峰表示,学员作为未完全掌握驾驶技能的人,在驾校学习期间,在教练的陪同下驾驶教练车肇事,无论其是否存在过失(除故意行为外),无论教练员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相应职责,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均应由教练员承担。另外,教练是驾校的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以教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如果驾校为车辆办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其他损失应由驾校承担。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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