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时右手受伤 学校、实习单位四六开担责
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和实习单位均认为没有责任。无奈,学生将学校和实习单位一起起诉到法院。3月2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认定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一定责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实习时右手多处受伤
24岁的小林是沈阳某学院学生。2013年11月,小林根据学院的安排到沈阳一家公司实习,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2014年4月30日,小林在实习单位实习时,因弯管车间的弯管机出现故障,小林维修排除故障时不慎右手被严重挤伤。
随即,小林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实习单位垫付了3.5万元医药费,学校垫付了4万元。经诊断,小林右手挤压伤、右手多发掌骨骨折等多处受伤。经过四次手术,小林住院治疗102天,花费12万余元。
事后,小林找到实习单位和学校,都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遂将实习单位和学校一起起诉到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7万余元。
学校和实习单位都不愿赔偿
实习单位称,单位有严格操作规程,实习学生不允许单独排除故障,小林的做法属于违规操作。小林发现机器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单位再联系售后厂家来排除故障。根据单位与学校实习协议规定,学校必须给学生购买保险,单位才能接收学生前来实习。小林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学校则称,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小林前去实习前,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另外,小林是在实习单位出的事儿,和学校没有关系,可通过保险公司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
保险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赔付义务。两家保险公司已赔付了7万余元。
学校、实习单位四六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小林在实习单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
实习单位在小林实习期间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相关培训的义务,应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小林实习期虽然没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为实习单位提供了劳务,实习单位支付了相应的劳务费用,事实上形成了劳务关系。
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隐患的提醒和注意义务,酌定承担60%赔偿责任。学校疏于管理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40%赔偿责任。
最终,在扣除已垫付的7.5万元后,法院判决实习单位赔偿小林各项损失4万余元,学校赔偿1.5万余元。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