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单独二孩产假已增至158天 男方享15天护理假

23.12.2015  08:57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辽宁单独二孩父母的情况如何,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卫计委等相关部门。

   辽宁单独二孩父母享受一胎同等待遇

  记者从省卫计委相关人士处了解到,目前我省还没有相关政策的调整安排,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仍按照2014年修改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执行,该人士表示,我省如何执行、怎样执行还需相关部门统一安排研究。

  记者查询发现,去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年满23周岁生育二孩的晚育妈妈,其产假在原来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的晚育假期,共为158天。此外男方从不享受护理假调整为享受15天护理假,至此辽宁省生育二胎享一胎同等待遇。

   单独二孩母亲可领取158天生育津贴

  去年11月27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享受待遇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这就意味着,年满23周岁生育二孩的妈妈,至少可以领到158天的生育津贴。

  省人社厅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辽宁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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