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危害公共安全?入住3年未供燃气

19.10.2015  10:57

到10月14日,沈阳市民崔先生入住回迁房已整整3年时间,却还从没有用燃气做过一次饭。让他无法理解的是,办理回迁手续时便一次性缴纳了燃气开栓费,为何至今未开栓?燃气公司解释是因楼下发现漏点,如果供气必然发生燃气泄漏,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燃气公司立即为崔先生家供应燃气。

一审判即刻开栓供气 燃气公司不服上诉

崔先生是法库县某小区10号楼3单元502室住户。2012年10月14日办理回迁手续时,向负责该小区供气的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交纳了一次性燃气开栓费1800元。

但入住后,沈法燃气公司一直没有给崔家燃气开栓,崔先生多次找燃气公司协商均无结果。

崔先生认为燃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即刻为原告家燃气开栓,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

沈法燃气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原告方所在单元楼的4楼因装修破坏,存在漏点(供气系自下而上),导致4楼以上无法供气,但4楼住户不让进户维修,所以现在无法给原告供气。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18000元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沈阳沈法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为原告崔先生家供应燃气;驳回赔偿18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沈法燃气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作出了一个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判决,崔先生楼下的4楼已经发现漏气点,如果执意供气必然发生燃气泄漏。

争议焦点:该谁去跟邻居协调修漏点?

燃气公司:

本案是相邻权纠纷,由于北方气候原因,为防止管道冻裂,单元楼的供气主杠只能在室内,即给崔先生家供气必须经由4楼,没有其他办法。我公司为此做出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向4楼提出对其进行维修,并给其造成的破坏原样修复,但协商未果。

本案的焦点在于4楼发现漏点不能向上供气,应该是崔先生和4楼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公司只是供气单位,在管道满足安全标准的前提下提供燃气,崔先生应与4楼业主解决完供气管道的安全问题后,向我公司提出供气申请。

业主:

供应燃气的基础设施维修及因维修产生的协调工作是燃气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应由燃气公司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应由燃气公司主张权利,寻求法律帮助,不能消极对待影响并剥夺崔家享用燃气的权利。

并且,燃气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检验所有管道,在确认无任何隐患的前提下开栓供气。

终审:燃气公司 应履行义务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供用气合同关系,用户已在办理入住时向燃气公司交纳了开栓费用,燃气公司应当承担提供燃气,并保障包括崔先生在内的全体业户正常、安全使用燃气的责任。

对于燃气公司所述崔先生所在单元楼的4楼因装修导致供气立杠损坏,致使4楼以上无法供气的问题,燃气公司作为燃气设施的建设方和燃气服务的提供方,负有保证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的义务,在保证供气安全的前提下为业户提供供气服务。供气立杠漏点问题,应由燃气公司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妥善处理,以保证业户对燃气的正常安全使用。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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