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单属意向性协议

26.03.2016  11:15

  主审法官表示,保险定损单具有合同属性。因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定损金额,也可能低于定损金额,因此,定损单具有不确定性,当属意向性协议。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既如此,就应以恢复该财产的原状为准。纵然有受害人等签字确认的定损价格,也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

  保险定损单只是对车辆损失的预估。而车辆维修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车辆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还需维修完毕后才能确定。所以,对于受损车辆,只要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金额之间的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就应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理赔。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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