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出台 我省将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26.12.2017  00:46
   各级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到2020年,全省湿地总面积不低于2092万亩”“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全省湿地公园达到40处”……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一系列保护湿地的措施和目标。

  实行湿地总量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是我省实施湿地保护修复的主要目标。根据《方案》,我省将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全省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重要湿地,应按照红线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方案》要求,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我省将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我省还将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具体包括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工程,开展海岸整治修复;开展兴城河口湿地及红海滩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沈阳卧龙湖和盘锦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