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审议旅游条例草案:旅游旺季应设点解决投诉

28.05.2015  11:39

  5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旅游旺季或者游客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纠纷。

   关注一 是否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部门表示,政府性基金设立需中央一级审批,我省拟设立的“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的性质、用途、实施目标尚不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尚需要论证,因此将“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相关条款删除。

   关注二 是否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条例》(草案)增加规定,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借助旅行社资源优势开展公务活动,可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也符合国家规定。

   关注三 如何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食药监等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在旅游旺季或者游客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非法从事导游和诱导、欺骗、强迫游客消费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旅游经营违法行为。

  关注四 侵犯权益如何处罚?

  禁止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收受回扣,禁止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违反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二倍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禁止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违反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禁止安排参观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活动,违反规定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