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46家医院可申请家庭病床

29.05.2016  07:04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樊华)如果参加医保者患有糖尿病并发症等五类疾病,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家庭病床,实现医生“上门看病”,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5月28日,记者从沈阳市医保局了解到,截至目前沈阳市有46家医院开设了“家庭病床”,五类疾病可申请。

  按规定,申请“家庭病床”适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患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脑部病变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且有躯体残疾,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症状,躯体疾病所致残疾的病人有精神障碍的,有躯体疾病而无法自理的老年精神病)等五类疾病中的任一类病种。要想申请“家庭病床”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符合住院条件而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确实有困难但需住院系统治疗的,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截至目前,沈阳市共有46家医院开设了“家庭病床”,每家医院治疗的项目也不同。开设“家庭病床”医院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沈阳市胸科医院等。不管是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对“家庭病床”均予以一定的报销。

  职工参保报销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元/次 自付比例为9%

  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元/次 自付比例为10%

  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50元/次 自付比例为12%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400元/次 自付比例为15%

  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00元/次 自付比例为18%

  (退休人员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

  居民参保报销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次 自付比例为15%

  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150元/次 自付比例为20%

  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00元/次 自付比例为2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元/次 自付比例为30%

  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450元/次 自付比例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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