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辽宁将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07.02.2018  06:45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宁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对象为辽宁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按照《通知》要求,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在普查过程中,辽宁将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进行普查;对机动车等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普查。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