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给完“小三”40万想往回要有点难

21.11.2014  14:34

  张某并未与妻子离婚,私下给了“小三”40万元。可钱收到后,“小三”开始冷淡张某。张某要求还钱,“小三”拒不返还,张某将其诉至法院。

  2006年,张小明与王小兰登记结婚,2011年11月两人离婚。小兰称,丈夫外遇是离婚的导火索。原来,2011年5月,张小明与陈小芳确立恋爱关系,想与妻子离婚,与陈小芳结婚,几个月后,张小明从银行卡中取出40万元作为彩礼,直接转账到陈小芳的银行卡内。可陈小芳得到这笔钱后,对张小明的态度却逐渐冷漠,并在2012年1月正式告知张小明不能与其结婚。张小明觉得自己上当受了骗,要求陈小芳返还彩礼钱,可陈小芳只返还了6.5万元。张小明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陈小芳返还剩余的33.5万元。

  近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兰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小明在与小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陈小芳40万元,陈小芳也是在明知张小明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张小明恋爱并接受赠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须经夫妻双方达成合意。张小明、陈小芳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又因赠与行为发生时,是在张小明与王小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小明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除去已返还原告的6.5万元,陈小芳还应返还张小明及王小兰共计33.5万元。因张小明与王小兰现已离婚,陈小芳应分别返还张小明、王小兰各16.75万元。

  法官表示,如果第三者本身知道男方有家室,还故意破坏别人的家庭,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获赠财物应予归还;如果第三者本身不知男方有家室,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与男方在一起,又照顾男方已久,有的还为男方生子,那么,第三者也付出了感情代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适当保护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第三者”属于恶意情况下获得赠与,故依法判决“小三”被告全部返还所得赠与款项。 (文中各方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