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小学生吃食堂丸子猝死 一审判学校赔钱

13.10.2015  07:53

  吃完午饭后,高新区某小学六年级五班的小宇突然呕吐起来,在去卫生间的途中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宇的急诊病志上记载的是:气管取出乌鸡蛋大小的肉丸一枚,异物吸入,窒息,这一不幸的事件发生在2014年12月29日。因为在学校吃肉丸子后猝死,小宇的父母对此难以接受,于是将校方起诉,今年8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就这一责任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17万余元。目前双方已上诉至中院,正在审理中。

  事件 小学生吃完午饭猝死,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这一案件中涉及到的不幸死亡的孩子叫小宇,就读于高新区某小学六年级五班,他的父母是黑龙江省木兰县的,多年前来到大连打工,小宇也随父母来到大连,就读于该小学。

  不幸的事情发生在2014年12月29日,据了解,当天中午小宇的妈妈接到班主任的电话才知道孩子在学校晕倒了,赶到学校时看到儿子躺在走廊上,鼻孔出血,嘴唇发青,已经没有意识了。120赶到现场后进行心脏复苏抢救无效,到了医院进一步抢救之后宣布死亡。

  小宇的急诊病志上记载的是“气管取出乌鸡蛋大小的肉丸一枚,异物吸入,窒息”。后来,家长了解到当天儿子吃午饭时的情形,这所学校里有食堂,规定的吃饭时间是11点50分至12点20分,小宇平时也是在学校里吃饭,小宇是在吃完饭之后上交餐盘的时候发生了呕吐的情形,在去卫生间吐的过程中晕倒在了走廊上。

   一审 校方承担赔偿责任,需赔付17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小宇父母在与校方进行交涉无果后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家长认为在儿子吃饭后猝死这一件事情上校方是有责任的,首先这所学校有1200多名学生,未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其次,学校食堂制作的菜品块头过大,忽视小学生的生理特征,存在过错;再者校方未按《学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小宇进行抢救,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责。

  家长提出的赔偿费用总额约87万元,对这一诉求,在一审过程中,校方提出不同意见,校方认为,第一,在这一事件过程中校方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在得知学生晕倒后联系120等抢救人员并按照120的指导对孩子进行救护处置;第二,客观上校方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小宇意外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第三,学校未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不足以造成小宇死亡的后果;第四,小宇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如何吃饭有正确的判断,不应由学校负责教育,老师已经采取了妥当的急救措施,因此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校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承担损失20%的责任为宜。今年8月份,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1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最新进展

  原被告均提出异议,上诉至中院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异议,并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已经开庭,目前尚在审理之中。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来庆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