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小年至正月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

12.02.2015  16:53

   2月10日,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组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各市民集中聚集、出入区域、繁华商业区等设立宣传点,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集中宣传日活动,向市民发放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等宣传材料,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规定,具体展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例和危害性,详细解读禁止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等。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规定,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星海湾及高新园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日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

  按照《通告》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7.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8.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禁经营和零售单位购买销售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