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7小时后跳楼医院被判赔8万

20.05.2016  12:17

  办理住院7小时后,沈阳一位50岁的患者从医院跳楼自杀,当场死亡。悲剧发生后,家属指责医院诊疗、护理及管理方面均有过错,一纸状书告上法院,索赔33万元。

  被告沈阳这家医院辩称,该患者入院前即出现过抑郁症状,在服用抗抑郁药物。而且,跳楼地点为患者家属休息区,无需上锁或安排专人看守,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就患者从被告处跳楼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激辩。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担20%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8万元。

  患者住院处跳楼自杀家属向医院索赔33万

  沈阳50岁的王涛(化名)身体一直不太好,在家人的陪同下,他来到沈阳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他主诉,“走路慢5余年,左手活动不灵4年,幻觉2个月,精神异常1个月。”

  王涛是当天上午10时20分来到医院看病,随后被医院收留住院,他在家属的陪同下住进了病房。入院后,医生对王涛进行了安慰及心理疏导,并请心理科会诊,调整了心理科用药。

  可就在当日下午5时25分,也就是王涛入院的7小时后,他趁家属不备跑出病房,并于住院处大厅内的窗口跳楼自杀,后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悲剧发生后,王涛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护理及管理方面均存在过错,怒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3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18.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医患激辩:患者跳楼身亡与

  诊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时,患者家属诉称,“王涛从病房出来,趁护士没有监管时,从装修中的病房窗户跳楼死亡。”庭审焦点围绕患者跳楼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展开激辩。

  1.护理方面:患者家属:患者离开病房,从护士站路过时,护士为何未加阻拦?

  医院:由于患者抑郁严重,且在入院前多次发生自杀未遂事件,在入院后,主治医生及护士反复向家属交代,要求家属在院陪护。

  医护人员不能全面限制每个病人的行为,并且事发当时也没有任何人呼喊或求助,护士根本无从得知患者的真实意图,更谈不上阻拦。

  2.建筑物管理方面

  患者家属:患者是从装修中的病房窗户跳楼死亡,医院对建筑物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医院:发生跳楼事故的地点为两病房之间空地,为患者家属休息区,属开放区域,无需上锁或安排专人看守。

  3.诊疗方面

  患者家属:医院为什么未对患者按规定用药,而且会诊也未按时进行?

  医院:病志中的记载证实,患者一直进行抗抑郁药物的服用,该类药物属于长期口服用药,入院后患者自备并自行按以往常规服药,并不需要被告对患者特别进行用药。而且,患者从入院到自杀仅仅数小时,并未超出普通会诊必须完成的时间范围。

  法院:

  医院担责20%赔8万

  法院认为,患者王涛从被告处跳楼身亡系自杀行为,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从患者的既往病史及在被告处的诊疗经历来看,患者应有严重的抑郁症状,并已形成了强烈的自杀倾向,被告对患者的该病情应予了解。

  虽然被告不属治疗该类疾病的专科医院,但明知患者已有极大的自杀可能,并未设计完善的诊疗方案,亦未向患者提供安全的诊疗环境,客观上存在诊疗及防范方面的不足,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日前,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近8万元。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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