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东港局强化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征收工作成效显著
自2013年7月起,丹东市东港局按照省局及丹东市局要求,对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社保费。但在实际工作中,因有的建筑企业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却迟迟不结算,这样就不能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或施工结束时越过地税部门直接办理房产证,地税部门不能有效监管;或开具发票时建设工程总造价不清,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多个项目抵顶等,造成建筑施工单位社保费征收在实际征收管理中效果不明显。
面对这些问题,东港局积极创新征收管理方式,研究制定出一个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征收管理办法,并由东港市政府以文件形式下发并执行。一是建设单位在开始向东港市住建局工程报建后办理招标或工程承包发包手续前,先按照建筑工程造价2%到东港市地税局预缴社会保险费;住建局凭地税局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向建筑工程单位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没有地税局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住建局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就不能施工。这样把社会保险费由事后征收变为提前预缴,地税部门能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项目,有效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地税局按照经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验核的实际工程总造价进行社会保险费审核清算,提前预缴的部分可以抵扣,多退少补,清算之后施工企业凭据清算报告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业发票。由于财政局把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完费考查项目,所以建设单位只有凭据地税局的社会保险费清算报告,才能到财政局开具建设工程项目完费证明,继而办理房产证。
通过这种多部门联动的方式,东港局将建筑施工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贯穿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主动介入,有效监管,堵塞社保费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2013年东港局建筑施工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不足千万元,实行新的管理办法后,2014年此项社会保险费就入库6000多万元,增幅巨大。东港局多部门联动的建筑施工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得到丹东市局的肯定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