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40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杨晓明)从9月1日起,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380元/人/年提高至420元/人/年。
昨日记者了解到,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2016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充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和“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50元”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6年进一步提高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居民医保补助及缴费标准
居民情况 政府补助标准(/人/年) 个人缴费标准(/人/年) 低保和重试残疾人员 低保边缘户人员
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由380元调整为420元 由80元调整为90元 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10元 个人缴纳36元,政府补助474元
学龄前儿童及婴幼儿 由380元调整为420元 由130元调整为140元 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60元 个人缴纳56元,政府补助504元
成年居民 由380元调整为420元 由510元调整为520元 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40元 个人缴纳208元,政府补助732元
老年居民 由380元调整为420元 由510元调整为520元 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40元 个人缴纳208元,政府补助732元